<<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声明: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弹窗广告应可一键关闭。互联网广告的广告主对广告内容真实性负责,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按照《广告法》的规定履行查验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的义务等等。且看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博士后杨乐用70页ppt,对新规实施后带来的一系列改变进行逐条解读和分析。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立法背景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内容概览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立法目的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适用法律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广告定性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广告定性(广告定义)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广告定性(广告类型)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广告定性(付费搜索广告)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广告定性(商业展示广告)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广告定性(其他商业广告)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行业自律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内容要求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广告的展现形式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广告展现形式(弹窗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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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广告展现形式(附加广告)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广告主参与主体及其权利义务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程序化购买广告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广告活动中的禁止条款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明知应知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行政管辖权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行政机关的职权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业法律责任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时间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总结与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