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博士后70页PPT 解析互联网广告办法实施后应如何应对?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声明: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弹窗广告应可一键关闭。互联网广告的广告主对广告内容真实性负责,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按照《广告法》的规定履行查验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的义务等等。且看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博士后杨乐用70页ppt,对新规实施后带来的一系列改变进行逐条解读和分析。

互联网广告暂行管理办法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立法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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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内容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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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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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适用法律《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适用法律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广告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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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广告定性(广告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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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广告类型

电子邮件广告类型

付费搜索广告类型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广告定性(付费搜索广告)

认识搜索引擎广告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广告定性(商业展示广告)

商业展示广告类型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广告定性(其他商业广告)

商业服务广告类型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行业自律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待业自律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内容要求

互联网广告管理内容要求

互联网广告管理内容要求

互联网广告管理内容要求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广告的展现形式

互联网广告展现形式互联网广告展现形式

互联网广告展现形式

互联网弹窗广告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广告展现形式(弹窗广告)

网络弹窗广告

网络广告弹窗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广告展现形式(诱导点击广告)诱导点击广告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广告展现形式(附加广告)

附加性广告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广告主参与主体及其权利义务互联网广告主参与主体及其权利义务

互联网广告主参与主体及其权利义务

互联网广告主参与主体及其权利义务

互联网广告主权利义务

互联网广告发布途径

广告主内容修改

网络广告发布主

互联网广告发布者

互联网广告发布第十二条

互联网广告经营者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程序化购买广告

程序化购买广告

程序化购买广告

dsp程序化购买广告

程序化购买广告

程序化购买广告dsp

程序化广告购买主体

程序化广告需求方

程序化广告媒介方平台

程序化广告第15条互联网广告合同双方

制止违法广告

违法广告不要做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广告活动中的禁止条款

互联网广告禁止性条款

禁止条款解析

广告屏蔽

互联网广告屏蔽

不同国家广告司法

中国广告屏蔽情况

广告屏蔽数据破坏

虚假数据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明知应知

互联网数据提供者

数据明知与应知

19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行政管辖权

20

21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行政机关的职权

第十九条

行政部门查处违法广告

行政执法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业法律责任

互联网广告违法

广告违法处罚

违法广告法律责任

互联网广告24条

广告违法处理25条

广告违法处理27条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

广告违法处理28条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时间

广告违法处理29条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总结与展望

互联网广告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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